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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所以意外险不能给其他亲属、非亲属投保是合理的。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购买保险的人肯定想要:索赔越早越好。今天加入我们,明天再来程序越简单越好。只有三种材料,没有种钱由我来付。但是,如果你忽视了这个细节,以上的想法将无法实现。
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本公司不得再依据本条规定行使对本合同的解除权。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我国保险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这是因为,在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时,保险金的索赔权已明确为受益人所有。
若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则我们不接受保单贷款申请。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015年11月6日,甲以投保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一审法院判决甲向丙赔偿5万余元,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 二是该保险是否可以被视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该人身保险兼具储蓄功能和人身意外保障功能。
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保险法》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 犹豫期及退保 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10日内为保险合同的犹豫期。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
而刘女士认为,自己是保险合同唯一的指定受益人,依法应由其受领保险金。当被保险人死亡时,由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确认后直接把保险金给付给受益人。另外,保险代理人在销售保单时,也有义务提醒投保人认真考虑受益人的问题。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向受益人履行保险金的给付义务,只有在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没有其他受益人,受益人丧失或者放弃受益权的情况下,才发生保险金的继承问题。
交付保险费的宽限期间, 也称优惠期间, 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当保险事故发生时, 按调整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第三受益人, 如第一和第二受益人均于保险金给付前死亡, 则保险金归第三受益人收取。
投保人, 是指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人身保险合同, 并负有缴纳保险费义务的人。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不同于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 前者是以身体或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人, 后者是财产遭受损害时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三、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随后银行发现,胡某早年在保险公司买了6张寿险保单,赔款共计700多万,于是银行将李某诉至法院,主张该赔款必须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但最终败诉。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因此妻子李某对丈夫胡某所欠银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已向我们书面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但在实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前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仅承担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而不再承担主合同约定的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定期寿险是一种家庭责任的体现。可以把保险期限选择与贷款期限相同,保额与负债金额相等的定期寿险来转移风险。 定期寿险的保额以受益人所需要的实际金额为宜,过度保障将造成不必要的保费支出。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因此妻子李某对丈夫胡某所欠银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故而不需要清偿胡某的债务而由李某直接取得。
2015年,赵先生因病逝世,王女士前往保险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投保人的申请,想要为女儿继续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