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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意外伤害保障,包括意外伤害身故给付及意外伤害残疾给付。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合同生效或复效满2年至被保险人60周岁,根据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可享有5万元的重大疾病提前给付。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首次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 犹豫期及退保 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10日内为保险合同的犹豫期。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生效日起算。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被保险人生存至80周岁保险期间届满,给付满期保险金40000元,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8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年满8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60000元,合同终止。
按照主合同条款,除另有指定外,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为主合同的投保人本人。 2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被保险人于7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及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生存至60、70、8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人分别按保险金额的20%、50%、80%给付祝寿金。
如您选择的交费期间小于5年,我们将不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012年7月初,央行宣布再次降息,一年存款基准利率下调至3%。这是央行在一个月内的第二次降息。生命人寿顺势推出了一款人寿保险产品,即生命理财一号年金保险。生命理财一号年金保险的投保年龄是30天-69周岁,缴费方式主要为趸缴型。
咨询内容:2009年9月买的人寿康宁终身保险在10月1日新保险法生效之后,不可抗辩条款是否会生效?新保险法只是增加了一些不可抗辩之类的条款,也只是细微处的变化。
而近期,泰康人寿热销的财富赢家保险计划就是其中的代表。 保险计划利益简述: 1、持续保险金: 交费期间内,张先生在每一个保险合同的生效对应日生存,可领取200元的持续保险金,共领取9次。
为了满足广大客户稳健理财的需求,提供全方位的保险保障,中国人寿推出国寿鸿福稳盈年金保险(分红型)。该产品为年金型,具有即交即领、年年关爱、祝寿添彩、终身呵护等特点,同时可附加“国寿附加鸿福定期寿险”和“国寿附加鸿福意外身故定期寿险”,兼具意外、身故等多种保障功能。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由这两个条文可以看出,也就是说,投保人缴费与否是不影响保险合同成立的。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开始发生效力,当事人开始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关于合同的效力,《
六、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第十六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